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5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衡幼审计〔2022〕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推进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资源绩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负责组织和检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原则上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促使内部审计人员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处的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谨慎、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审计人员依法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条件与经费,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内设机构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预算内、预算外教育教学、实验、科研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内设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

(五)对学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六)对学校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重大投资、合作项目及有关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八)对国家或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审签项目和经费的审签。

(九)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负责协助政府对学校的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建立审计档案。

(十二)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学校内部规定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资金内控管理严、财务收支规范、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和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在向学校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任务安排和上级主管单位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

(五)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和学校党政负责人。根据学校党政负责人审定的审计报告,向相关会议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意见书之内起 15 日内,向校长书面提出,校长应在 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对校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以按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报请复审。

(七)审计处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学校党委和校长同意后作出处理。学校党委和校长授权审计处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的,审计处可以直接作出处理。

(八)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或后续审计。

(九)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十)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对待审计评价及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切实落实审计意见与建议,使内部审计成为发现问题、管控风险,提高有关工作管理水平和干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党政负责人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师字〔202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