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衡幼审计〔2022〕30 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正规博彩网站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内部审计的主要形式有:内部财务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科研经费结题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
第一章 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学校内部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绩效审计等按照以下规程进行审计: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处拟定年度财务审计计划项目,报经分管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2.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起草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重点范围内容。
3.开展审前调查。学习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了解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相关信息;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收集需要的资料等。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审计方案。
4.向被审计单位或对象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名单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要求事项等。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对象先自查的,应写明自查内容、时限及要求等。
(二)审计实施阶段
5.召开审计进点会。到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见面。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收集审计所需的资料。
6.审计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账户等会计资料、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电子数据及数据结构文档等,进行审计取证。根据审计中所获的资料、信息及数据等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归纳出主要意见和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为保证审计质量,按照二级复核程序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报告阶段
7.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交换审计意见。
8.认真研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或返回的意见,对有异议和有疑问的地方进行复核,根据再次核审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修改。重大的修改部分应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意见,如仍有异议,由审计处报告校领导决定。
9.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书等文书报送校领导批准后送发有关单位或个人。
(四)审计后续阶段
10.后续跟踪审计。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下达后一定时间内,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与整改。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请校党委或行政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或继续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立卷归档阶段
11.立卷归档。审计事项终结后,收集、筛选、整理好有关的项目档案资料,做好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程
本规程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国家和地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所投资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项目,具体包括土建及建筑工程、房屋与建筑物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场地及道路的建设和维修工程、管道及沟渠的建设和维修工程、水暖电器和照明设备安装工程、安防技防及信息化的建设和维修工程、以及拆迁工程等。
学校 3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规程进行审计: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等施工前期工作,并收齐相关资料备查。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估)算、预算等相关资料,后勤处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不需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由审计处进行内审或由审计处送中介机构外审。
(三)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计,参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会审会签工作,并留存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存档备查。
(五)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勘验。使用标准的审计记录纸,将参加现场勘验(验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数据记录在案;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身份;参与勘验(验收)的基建、质监部门代表核对签字。
(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基建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履行,具体要求按“衡政办发〔2019〕17 号《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及时进行财政评审;无需财政评审的进行内审。
(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对结算资料、图纸等逐项审查并登记签收,自审计资料送齐为审计受理日,并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协助审计处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无需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进行内审或由审计处送中介机构审计。
(八)审计结果交审计处处长审阅,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施工单位、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确认、定稿,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规程
5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照以下规程进行审计:
(一)后勤处送达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方案。方案应包括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采购的意见;采购物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具体要求、参数以及单项价格和总价;采购方案及附件须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出具预算(控制价)审计意见。
(三)参与招投标工作,并进行详细记录。
(四)参与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审计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规程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是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时,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审计处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签字盖章的按以下规程进行审计:
(一)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送达项目结题、项目获批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时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组成员、经费来源、总额及组成;项目获批的经费来源、总额及组成、同意立项文件等资料)。
(二)项目负责人提供由财务处盖章的项目经费预算、支出明细账等资料。
(三)审计处审计并出具意见。
(四)审计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调查(座谈)规程
审计调查(座谈)按照以下规程进行:
(一)确定审计调查(座谈)主持人、工作人员、调查(座谈)至少有 2 人同行,遇特殊情况,由处领导研究决定。
(二)商定调查(座谈)内容,拟定方案,编制问话提纲。
(三)将调查(座谈)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做好记录,记录应使用审计调查专用纸,注明调查(座谈)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员。
(四)调查(座谈)结束调查(座谈)记录交被调查人或座谈对象代表(不少于参加人员二分之一)阅看,签字认可。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记录具体情形。
(五)主持人、记录人核对调查(座谈)记录并签字,记录不签字不能生效。
(六)调查(座谈)记录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一)其他专项审计规程参照上述类似审计规程。
(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师字〔2020〕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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