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校风,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监委、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正规博彩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为学校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原则,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规章,要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组织在正规博彩网站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是负责学校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专门机构,对学校纪委负责,并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纪检监察室主任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
第七条 学校纪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按学校教职员工7%的比例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科级纪检员或办公室副主任。
第八条 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员。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本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接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九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纪委副书记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纪检监察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廉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
(二)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好“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从事经营性业务人员的党风党纪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总结推广廉洁奉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纪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
(五)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并且做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七)加强纪检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室对校领导依法任命的各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依法聘任的各级各类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监察,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尤其是进行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的情况,并依法保护其行使职权;
(二)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
(五)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在调查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纪检监察室主任应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会。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委会,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检查、总结全校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置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支持、指导。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应与基层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二、协助学校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党支部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在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党纪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研究本部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受理本党总支、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
五、参加本党总支、党支部和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六、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抓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室要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从事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等后勤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 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及修缮工程和采购物资、教学仪器、图书教材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招生、考试、收费中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形象和群众利益的案件。
第十八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督促并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善校内收费管理办法,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堵塞漏洞,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坚决纠正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和在招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要协助校党委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教育党员坚定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要加强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违纪案例,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二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协助校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腐败易发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大检查,对掌握人、财、物管理支配权的部门及人员,要抓好制度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日常的专项执法监察。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 来信来访及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所属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五)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十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一)处理来信
1、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重要信件先向书记、校长报告。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不需要立案检查的一般性问题,可使用《纪检公函》或谈话的形式处理。
(二)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阅读谈话记录,并请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而未带书面材料的,请其补写书面材料。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二十四条 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学校党政领导分析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上级、下级和同级有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一般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求查处报结果。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六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八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或相应的行政部门决定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在纪委与纪检监察室专职干部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有关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办案人首先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要熟悉案情,并按照中纪委和国家监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知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纪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七章 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国家监委的有关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彻执行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或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违纪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弄清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违纪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对中层正职、副职党员干部,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校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纪委备案。
(二)对其他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纪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党员所在党总支、支部提出处理建议,经校纪委批准后,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做出监察决定,应当报经校长和分管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同意;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组织及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给予督促和指导。
第八章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要有计划地对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对年轻干部进行在职或脱产培训,要鼓励纪检监察干部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职进修学习。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兼职纪检委员和监察干部的作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应及时向他们通报,使他们了解学校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信件要亲自批阅,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日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两次纪检监察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落实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的规定,审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对于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
第三十九条 要使纪检监察干部有机会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工作,及时了解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要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及时配齐纪检监察干部;要为纪检监察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办案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
第四十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轮岗交流。对从事一定时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给他们到其它部门工作锻炼的机会。同时,鼓励熟悉学校教育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干部,参加一段时间纪检监察专职工作。
第十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党内监督对象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纪委或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于纪律处分:
(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 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 拒绝或拖延移交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 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 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 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八) 报复陷害纪检监察人员;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调离直至党纪行政纪律处分:
(一)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对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 泄露工作机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纪检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分别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本条例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以上级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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