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优化处置,进一步提高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是指以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和决算报告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方法和指标,对各部门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以确定各部门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活动。
第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要求,提供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七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依据下列指标开展:
(一)配置计划执行率,即各部门年度资产实际配置量与计划配置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资产配置计划执行情况,检验配置计划编报的合理性,增强配置计划的约束力,逐步实现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有效衔接。
(二)政府集中采购率,即各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通用资产与年度购置通用资产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年度计划配置资产的集中采购情况,加大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策的力度。
(三)资产调剂利用率,即各部门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的资产数量与年度配置资产总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资产调剂情况,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
(四)资产处置平台交易率, 即各部门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交易资产量与实际年度处置交易资产总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通过进场交易方式处置资产情况,促进资产处置规范有序和公开公正,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
(五)人均通用资产占有率,即各部门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与中央国家机关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的人均占有水平,从数量、价值角度反映各部门通用资产年度配备使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六)固定资产增长率,即各部门年度净增固定资产原值与年初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固定资产变化情况,提高各部门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单车运行费用率,即单辆公务用车实际运行费用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平均水平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八)软件资产正版化率,即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数量与全部软件资产数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正版软件使用情况,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九)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环保回收率,即各部门年度环保回收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总量与全年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总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环保回收情况,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十)资产保值增值率,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与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考核附属事业单位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加强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指标外,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创新等方面情况也同时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国管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各项考评指标权重和分值。
第十一条 国管局每年组织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考评工作组,审核各部门报送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实地抽查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确定各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得分。
第十二条 国管局根据绩效考评得分初步确定各部门资产考评结果,并以适当形式公示。各部门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于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管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国管局确定考评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国管局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向各部门下达考评意见书,向绩效考评差的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绩效考评差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整改。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和审批资产配置计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组织不力、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的,以及不按照整改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的,向所在部门领导通报;对在绩效考评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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